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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15年总局发布版

2015-03-24 10:52:00    中国体操协会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团体前8名;

  (二)青年奥运会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

  (三)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前6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6名,团体前3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团体前3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团体第九至十二名;

  (二)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第七至八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七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八名,团体第四至八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四至二十四名,单项、团体第四至八名;

  (五)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3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团体,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七)全国冠军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

  (八)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前12名;单项前6名;团体,第一至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五至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九)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前8名;单项前3名;团体,第一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36名,单项前16名,团体前12名;

  (二)全国冠军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36名,单项前16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团体前8名;资格赛单项前12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第九至二十四名;资格赛单项前12名,团体前8名;

  (五)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女子达到9-10岁达到49分,11-12岁达到48分;男子9-12岁达到75分(不计蹦床分);

  (六)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女子9-10岁、11-12岁达到44分,男子9-12岁达到66分(不计蹦床分);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前6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四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第七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全能前12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团体、个人全能、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女子:团体、个人全能、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除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外)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体操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世界杯排名以国际体操联合会排名为准,由中国体操协会出具证明。

  6.比赛动作:

  (1)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按照当年的竞赛规程执行;

  (2)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

  a)按照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规定的自选动作或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b)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进行比赛。

  7.评分方式:除《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比赛各单项最高分为10分外,其它比赛均按当年的竞赛规程和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的规则执行。

  8.裁判员人数、等级的规定:

  (1)运动健将: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

  (2)一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1名国际级裁判员和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3)二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和4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4)三级运动员: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1名国家级裁判员和3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责任编辑: 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