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艺术体操个人冠军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日期:2012年5月15-19日
地点:四川南充
二、竞赛项目
成年个人项目:圈、球、棒、带
少年个人项目:绳、圈、球、棒、带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以及北京体育大学。
四、参赛办法
(一)参赛年龄
成年:199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少年: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二)参加人数
每单位各项可报1个队,成年运动员3-4人,少年运动员3-4人。凡参加成年和少年项目的单位,可报教练员2人,领队、舞蹈教练、乐师和医生各1人。只参加成年或少年项目的单位,可报领队、教练员、舞蹈教练、乐师和医生各1人。
(三)报名表提交后,一律不得更换运动员及其竞赛项目。如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凭医院证明在报到前办理运动员的更换手续,报到后,一律不得更换。
(四)凡不参加此赛事的成年个人运动员(以队为单位),不允许参加2014年全国锦标赛。
五、竞赛办法
成年和少年均进行第一、二、三种比赛。第一种比赛为团体总分赛,第一种比赛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比赛的资格赛,第二种比赛为全能赛,第三种比赛为单项决赛。
(一)团体总分赛(第一种比赛)
成年:每队由3-4名运动员组成,每名运动员完成1-4项动作,由不同运动员完成每项器械的3套动作,共计12套动作。
少年:每队由3-4名运动员组成,每名运动员完成1-5项动作,由不同运动员完成每项器械的3套动作,共计15套动作。
(二)全能赛(第二种比赛)
成年:进行4个项目的比赛。参加第一种比赛的运动员,须参加3-4项比赛,方可获得第二种比赛的资格。取第一种比赛3项最好成绩相加前18名运动员参加全能赛。若第18名成绩并列,则全部参加全能赛。
少年:进行5个项目的比赛。参加第一种比赛的运动员,须参加4-5项比赛,方可获得第二种比赛的资格。取第一种比赛4项最好成绩相加前18名运动员参加全能赛。若第18名成绩并列,则全部参加全能赛。
根据第一种比赛的名次,第19、20名为替补运动员,替补运动员可按照被代替的运动员的顺序进行比赛。
(三)单项决赛(第三种比赛)
成年和少年均取第一种比赛各单项前8名的运动员参加该项决赛,若第8名成绩并列,则全部参加单项决赛。
根据第一种比赛的名次,第9、10名为替补运动员,替补运动员可按照被代替的运动员的顺序进行比赛。
(四)比赛执行国际体操联合会颁发的《2013-2016年艺术体操评分规则》。
(五)比赛设表演项目,每队准备一个艺术性强、形式新颖的节目,凡无表演节目的单位将从个人团体或个人全能成绩中扣除0.50分。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团体总分
以第一种比赛中成年个人团体总分和少年个人团体总分相加计算成绩,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名次并列,录取前八名。
(二)个人团体
成年:以第一种比赛运动员12套动作(每项3套)中的10个最好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名次并列,录取前八名。
少年:以第一种比赛运动员15套动作(每项3套)中的12个最好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名次并列,录取前八名。
(三)个人全能
成年:以全能赛中个人4项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名次并列,录取前八名。
少年:以全能赛中个人5项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名次并列,录取前八名。
(四)个人单项
成年和少年均以单项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名次并列,各录取前八名。
(五)对于本次比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参赛者,可申请授予相应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等级标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执行。
(六)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七)设“成套动作编排奖”、“创新奖”、“艺术表现奖”和“表演节目优胜奖”,评选办法另定。
七、裁判员和仲裁
(一)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另行通知。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照《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根据补充通知规定报名。
(二)保险:凡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报名时随报名单将保险证明复印件一同寄至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否则将不接受报名。
(三)报到:各运动队按补充通知要求报到。裁判员报到时须携带裁判员等级证书及裁判服,不符合等级要求和不按时报到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经费自理。
(四)报到时将运动员参赛的成套动作难度表和成套动作音乐CD盘交大会,逾期未交者将按规则要求执行,取消比赛资格,费用自理。
(五)表演节目必须在报名表中注明:节目名称、内容、人数、时间,并在报到时上交表演节目的CD盘。
九、其它
参赛队伍冠名和队服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参照《关于中国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比赛参赛队伍冠名和队服广告宣传有关的通知》[体操字(1999)237号]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